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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02月27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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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 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和处理,不能适用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规则

你好。

一、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特征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特征在于:

(1)不以“过错”作为责任归属的要件;

(2)采取实体法特别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

(3)免责事由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4)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较一般侵权具有特殊性。作者认为,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广义严格责任原则”,并以此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相对而成为侵权法的两大归责原则。“广义严格责任原则”中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项(参见第二章 第一节 图示)。设立“广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旨在说明特殊侵权的整体归责原则的状态,使之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相对,从而共同组成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完整体系。之所以做如此设计,是因为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都不能独立对应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归责原则的确立,旨在解决侵权责任的归属对象、确定侵权关系各个主体间的利益边界、平衡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作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侵权归责原则的完整体系。但由于两者各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所以,它们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解决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解决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侵权的责任归属问题。在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之间不发生交叉和重叠,以此彰显归责原则的独立性。 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强调过错归责;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强调对风险的补偿救济。

(2)证明责任分配不同。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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