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民事行为都有哪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阅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那些内容?和他们分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第四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具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
2、行为的特殊性(同执行职务的行为相联系);
3、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性(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才承担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实施行为时是否与职责有关。
3、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执行职务应当注意的义务
4、职务侵权行为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
5、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1、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者不当致人损害,如刑讯逼供。
2、职务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致人损害,如击毙逃犯误伤无辜。
3、职务行为执行人员的过错致人损害,如遗失依法扣押的财产。
4、消极的职务行为,即怠于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1、这种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
2、产品侵权是因为产品自身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负责任)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所谓产品,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常人们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营销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制造者在设计产品时,其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 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种错误,而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营销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警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三种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所谓投入流通,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以及抵押、质押、出典等);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其他免责事由
(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
(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于民法通则之规定。该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从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所谓“作业”,民法通则列举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七种高度危险作业。 所谓“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如铁路、高速公路两旁沿线的居民及其财产;机场周围的居民及其财产;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居民及其财产;飞机坠落地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及其财产等。
2、有损害事实存在;此类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将“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可以提起“消除危险”的诉因。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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