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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犯比如行为犯结果犯牵连犯继续犯之类的具体描述

02月27日 编辑 39baobao.com

[准爸爸5大行为易伤害胎儿,你家那位犯了吗]人家说,家有孕妇一定要好好呵护,无论是饮食、生活习惯方面,还是情绪方面等等,都要尽可能地照顾。毕竟,怀孕后,因为体内激素的变化,以及身体的变化,孕妈妈容易变得多愁善感,尤其到了孕...+阅读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若有幸,更希望能采纳。 你提到的问题,在刑法学中有专门章节进行阐释——名为“罪数”,简而言之就是犯罪的个数。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罪数分为一罪与多罪。其中一罪又包括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由于你的问题中所提及的 结果犯、牵连犯、继续犯等均属于一罪的范畴,故在此对于多罪的情况不予赘述,如果感兴趣可以 hi我 。 简单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处于一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或者多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的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如:甲上海乙,致其重伤:甲过失而致乙死亡等。 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从现象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但在其实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复杂的一罪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又分为:

1、实质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法定的一罪,法律概念,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惯犯和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至于你还提到的行为犯,属于刑法中的另一范畴,与其并行的是是结果犯,注意和实质的一罪中的结果加重犯相区别。 好了以上便是我的答案了。希望能够采纳!...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犯了偷窃会怎样

第十八条是有关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盗窃,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在上述量刑幅度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死缓犯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有这样三种处理结局:第 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很明显,这个条文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实施故意犯罪作为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还是减刑的标准; 在对死缓期间罪犯的表现方面,将之分为“没有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两类,其中前一种类又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首先,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故意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尽管故意犯罪有轻有重,有的故意犯罪甚至比过失犯罪还轻,但在刑法已作出这种规定的 状况下,司法实践依法只能以“故意犯罪”作为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对死缓犯执行死刑毋需另加任何限制条件;无故意犯罪行 为,即使死缓犯有严重过失犯罪等其他行为的,也不能对其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期限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 为,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无论何时都可以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而不必等到二年期满后。但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四十八条告诉人们,死缓是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没有等到二年期满就执行死刑,是否有悖死缓的宗旨? 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故意 犯罪有重有轻,重大立功表现也有区别;有的是先故意犯罪而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有的是先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后又故意犯罪(当然,是故意犯罪在前还是重大立功表 现在前,只是犯罪人主观恶性在量上的差别,本质上并无区别),这就需要同时注重刑罚的惩罚功能与感化功能,综合考察重大立功表现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利益大 小以及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小,衡量它们之间的“罪”与“赎罪”因素之比例程度,并以此作为影响犯罪人处理结局的根据,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对犯罪人 作出恰当的处理。

可以根据法定刑大致将“故意犯 罪”分为罪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严重故意犯罪,罪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故意犯罪,以及罪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较轻故意犯罪三 档,同时考虑重大立功表现的大小,对死缓犯作出下列不同的处理。...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停顿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三种形态,而对犯罪既遂未作概括性的界定,同时对犯罪未遂所作的界定又是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32623335缩小了外延的限制性界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的诸多争议。 关于犯罪形态,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定论是,犯罪形态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四种形态属并列关系,彼此独立。笔者认为,如此划分犯罪形态,标准混乱,存在逻辑错误。

一、划分犯罪形态必须根据统一标准。 事物的分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处于并列关系的概念必须是依据统一标准划分的。划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其唯一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遂”。词典中,“遂”有三个意项:一是顺,如意;二是于是;三是成功。犯罪即遂、未遂中的“遂”,当然只能取其中的第一个或第三个意项,即如意或者成功。犯罪已经得逞,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从逻辑上讲,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两个概念是矛盾关系。各种故意犯罪非此即彼(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以外的其他形态,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犯罪形态都是针对故意犯罪)。当然,犯罪未遂的情况又有不同种类。从原因上分,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没有机会、别人劝说或对刑罚的恐惧而没有实施犯罪,因此未达到当初欲实施犯罪的目的,这就是犯罪预备;有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良心发现等原因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未实现犯罪目的,这就是犯罪中止;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导致未实现犯罪目的,这就是“犯罪意外”,也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界将故意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彼此独立而又并列的形态是把依据不同标准划分的,且不属于同一级别的概念并列,其结果只能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应重新界定。 由于错误的将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预备并列,理论界试图通过对犯罪既遂、未遂概念外延的扩大或缩小来弥补这里的逻辑错误。于是就把“犯罪未遂”定义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把“犯罪既遂”定义为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将犯罪既遂的类型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逻辑上更大的混乱。其一,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那么准备实施犯罪,由于别人阻止而未达犯罪目的,算不算未遂呢?不作为未遂,其又是实实在在的未得逞,语法逻辑不通;作为未遂,其又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因此把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并列,明显不能自圆其说。其二,将犯罪既遂定义为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更不符合人类思维逻辑。因为,照此定义,则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送”(犯罪意外)就不具备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按照理论界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一种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全部四个要件,该行为才构成某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这样,按照现行的犯罪既遂概念,结合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意外)就不构成犯罪。而《刑法》为何又要把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某种犯罪而予以处罚呢? 事实上,犯罪的任何形态都必须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一种行为不管是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哪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缺失,它就不是犯罪,自然也就称不上犯罪形态。《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非象理论界所公认的那种,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结果导致被害人重伤。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全部构成要件。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谁都不会把这种行为定为犯罪既遂。由此可见,将犯罪既遂定义为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存在思维逻辑错误,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科学定义,犯罪既遂应当是犯罪行为导致了犯罪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发生。 ↑

三、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 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表明该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受刑事处罚。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本身就是用来解决实践中的罪与非罪问题的。可以说,犯罪构成理论是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客观、实在的标准。同样,区分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其意义也仅仅在于区分罪与非罪。某些行为、举动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而予以刑事处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举动虽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目的,但其对社会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且这种危害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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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己犯了错被处分写给妈的一一份检讨尊敬的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

犯错误检讨书怎么写尊敬的老师: 今天,我做了一件十分错误的事情。与其说是错误,不如说是我人生的大罪。我竟然在 小测 时 没有达到及格线的时候 让人帮我 改分数-~ 。我竟然会犯这种错误,似乎是不...

行为犯的犯罪行为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有的学者称之为“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注: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大学出版...

什么叫行为犯结果犯和数额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

什么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答: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

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1)以结果论责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续下来的刑法观念,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但许多犯罪的确是以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主要标志的。将这类犯罪...

你会犯职场傻子行为吗A、兼职让你分心 兼职既能把一个人的特长发挥到极至,又能最大限度地创收,所以当有机会时你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兼职。但是你对兼职要要求并不高,只要能挣钱就行的心态让你在兼职中...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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