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例如,楼房倒塌、桥梁的桥墩坍塌、电视塔 从中间折断、烟囱倾倒等。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发包人。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关和工厂是比较常见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通过选择、确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很多环节,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 量负责。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实践中,建筑公司是比较常见的施工单 位。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 有着比较直接的影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 既包括总承包施工单位,也包括分包施工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 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原 因以外,还可能是由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原因 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他 们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 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 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 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 任。 ”建筑物等设施因质量不合格而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 适用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是因超过合 理使用期限、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特殊情形造成的,被侵权 人可以根据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直接请求造成建筑物等 设施倒塌的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 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即属于第86条 第2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