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
2.有幼儿活动室。每班一间,人均为1.5—2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人均为1平方米。活动室要求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得低于1.5—2平方米。
4.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厨房和其他辅助用房。
5.有流动洗手设备及适应幼儿的厕所或便具。
6.做到一人一巾一杯,并有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设施。
7.有电子琴、录音机、电视机、VCD等进行教育活动基本设备;有2—4件大型玩具和可供幼儿游戏的各种玩具(包括自制玩具);幼儿图书人均3册以上。
(三)必须具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以及相应条件的保教人员。
1.班级规模。小班(3—4周岁)不超过30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5人,大班(6周岁以下)不超过40人。
2.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超过1︰15。
3.幼儿园园长、教师应热爱幼儿和幼教事业,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4.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要有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6.幼儿园工作人员均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
(四)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所需费用,并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不得单纯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及审批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负责辖区内(县城河东、河西分别由芙蓉镇和五丰镇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幼儿园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园)提交办园申请(办园申请须写明办园地址和办园条件),领取《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
2.举办者向乡镇中心小学(园)递交《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及相关材料,乡镇中心小学(园)派员实地考察核实办园场地、办园条件,进行初审。
3. 乡镇中心小学(园)将初审合格者的申办材料报乡镇政府(必须附上乡镇中心小学的书面意见),乡镇政府对初审合格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核实办园场地、办园条件,对审核合格的幼儿园予以批准。
4. 乡镇中心小学(园)对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建档备案(《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及所有申办材料、批准文书),并将批准文书报县教体局备案。
5.县教体局根据批准文书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6.乡镇政府向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及《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
(二)举办者(即法定代表人)、园长、教师及所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卫生局出具的《健康证》和《卫生评估报告》;
(四)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及园舍的房产证或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与《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存档。
四、 民办幼儿园停办、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园址,必须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见第十九条),乡镇中心小学(园)初审,呈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中心小学(园)建档备案,并将批准文书报县教体局备案。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园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