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中有这些特殊行为:
(1)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人的某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 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 为,视同销售货物: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②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对上述。8种行为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 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至于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 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 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 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出的。税法规定: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 售行为的,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 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 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