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区别]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区别: 一、 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财务会计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日常的业务记录,登记账簿,定期编制有关的财务报表,向企业外界具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团体、个人报告企...+阅读
一、会计入账:
其实作为财务的我们
1,收到的所有付款单据,只要签字完整,单据时真实有效,都可以付款,入账。
2,所有的收款类型,只要银行,库存现金,以及票据类,其他货币资金,证明确确实实收到了,我们就可以进行入账处理。
3,有些人的报销单据,比如被公司派出去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由于餐厅没有发票,只有给予了盖章的收款收据,以及有些只有费用清单,没有发票,没有收据等。我们都可以入账等。
入账的主要意思解答:前提,业务发生真实,金额合理,单据正确,签字完整,就可以入账处理。
二、税法入账:
作为财务的我们,大家都非常关心公司的税收筹划,因此特别关心公司的税前扣除比例。(举例几个常见的指标。)
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的部分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 。
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实际发生的60%并且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取二者 最小。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以继续扣除。
捐赠支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补充说明:
1,税法入账,规定费用类支出,得有发票才能入账,扣除。(除比较特殊的,比如出差人员的误餐补贴,津贴等.)
2,税法收款,是收入的,我们开票纳税申报,如果是不开票的收入,申报无票收入。(除收到押金,以及公司代扣代缴收款,只需要收据就好。)
税法讲究的是有发票,凭发票入账纳税,不合规范的发票,以及单据,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增,补缴纳企业所得税。
A, 哪怕你的年度利润总额是负数,你也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件事,如果调增的金额小于等于亏损金额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调增的金额大于亏损的金额,就将差额的绝对值金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补缴企业所得税。
B, 如果年度本来利润总额是正数,那调增的金额就补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税法会计利润总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有哪些不同
(一)资产方面
1、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又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管理意图。《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应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者差异对税会差异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利率法等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2、存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也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初始计量需区分是企业合并形成还是其他方式取得,来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其中涉及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要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确认。
在后续计量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该采用成本法;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
4、固定资产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即折旧政策基本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量化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运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5、长期待摊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保持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列示,而是直接列入了“管理费用”中。 因此,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特点是,资产处理强调历史成本,不计提减值准备,并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税务处理”相一致。
由于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只会对出现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即可。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会计计量属性并不仅限于历史成本,会计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负债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会计方法也减少预提的使用。如,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不采用实际利率法。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的说明,在实际支付补偿时计入损益科目,不采用在劳动合同解除日按折现值预提的做法。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同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债券是按摊余价值计量并按实际利率确认费用处理的。辞退福利中如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要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值后的金额作为该辞退福利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因此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负债方面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采用《企业会计准...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最大区别
一、销售额确定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仅仅指商品的售价,没有包括价外费用。税法上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等等。此外,对包装物价值和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税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该计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至于不作价随同包装物出售而只收取押金时,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具体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1)押金不计入销售额中征税,但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归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根据会计制度,产品的销售收入通常在以下四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而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即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确认同会计是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是: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出口的当天。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进一步说明了制度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目的。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差异 会计制度上只是明确提出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才需要计征消费税,没有提及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问题,更没有对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
但税法对此作了很多的规范,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首先,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体现了税不重征的原则。 其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其中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在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计征的消费税额时,须运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所谓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是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如果当月同类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税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例1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护肤品用做职工福利,这批护肤品的成本6000元。(注:化妆品全国平均利润率是5%,消费税率为8%)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6000+(6000*5%)]/(1-8%)≈6847.83(元)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6847.83*8%=547.82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差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至于委托方应交消费税额,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税法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的,不在缴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
(2)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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