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五)负责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