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吗]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阅读
这句话中的本人是指丢失利益的人,也就是管理人的相对方。
“管理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意思是管理人作出的无因管理行为,必须会使本人的利益受损。否则,就不适用有关法律。
“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是说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与本人的主管意思是违背的。或者本不该违背而违背,所以用了“可推知”。
“只有当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时”,这个很简单,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管理人也就无所谓归还等义务。
“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权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这也很好理解,如果没有本人提出要求,那么管理人就没有列出的权利(你为什么不把权利列出来呢?)。管理人此时可以要求本人补偿管理人因为这次无因管理付出的代价,比如交通费、通信费等,但是管理人提出的要求是有限度的,不能漫天要价。限度就是不能超过本人的获利。
举个最简单的无因管理的例子——拾金不昧。假设你丢失了一台价值500元的手机,被我捡到了。为了找到你,我去电信局查机主信息、又报告公安、还到处坐车奔波,甚至因此我耽误了一天或几天的工作,终于找到你了。这时,你有几种可能。1、很高兴,接下手机并表示感谢。2、表示无所谓,你又重新买了一台手机,表示不要这台丢失的手机了。
如果是1,我就可以要求你给我一定的补偿,包括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等。但是我提出的补偿要求不能超过你获得的价值,也就是500元。如果我提出的补偿要求超过了,你可以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或者放弃手机的所有权。
如果是2,那么我付出的代价就算自己白出的,但是我可以将手机变成自己的了,你不能主张手机的所有权。
你可以告诉我这句话的来源吗?我感觉是某部民法典里面的,但是没有找到。
法律上什么叫无因管理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十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
(1)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之第四编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中设有两章规定:一为准契约,一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非债清偿两部分。《法国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设有四条,即第1372-1375条。第1375条规定,“其事务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对于事务管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约束,应予履行;对于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全部个人债务,应予赔偿;对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费用,均须偿还。”
(2)德国民法《德法民法典》于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的第十一节设有无因管理的规定,紧接在委任一节之后,称为无委任的事务管理。共计11条,即第677-687条,其规定了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并创设了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如第677条规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对他人无权利,而为他人处理事务,负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为管理之义务。”第678规定,“条无因管理之承担,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3)、瑞士法《瑞士债务法》在第二编(各种契约关系)的第十四章设有无因管理之规定,共计6条,即第419-424条。该法第419条规定,“未受委任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负有适于他人之利益及得推知之目的,而管理其事务之义务。”第422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事务如认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所必要者,本人应偿还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而且适应其情事之费用及利息,并依同一情形为免除管理人所负担之义务,至其他之损害,有依法院之裁量,负赔偿之义务。”
(4)、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在第三编(债权)的第三章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共计6条,即第697-702条。第697条规定,“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依事务的性质,以最适合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而管理。管理人知悉本人的意思,或可得推知的,应依其意思管理。”第702条规定,“管理人为本人支出有益之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第二编债的第一章通则中的第一节债之发生中的第三款设无因管理,共计7个条文,即第172-178条。该法典第172条规定,“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之。”第176条规定,“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以下为关联文档: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行为吗无因管理在法学上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
无因管理是法律行为吗【无因管理】在法学上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
无因管理有什么法律特征特征一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
什么是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
法律上什么叫无因管理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十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责任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责任,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
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三定原则三不推原则是什么:一、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