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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了解)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的征收管理
契税的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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