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川省规定, 山区、丘陵地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m2)。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 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再次强调了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 度,其中包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谷乃国之本,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 危及到国家安全),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 机制(农民的宅基地可能要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