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地看是可以的。 但这括号里的一个又一个的“口头”可是到时会引起争议的。 比如,“租金每月为900元(但是口头约定每月房租800元,余下100元是乙方每月的物业费,水、电、煤气、电话网络和电视开支……”这要是在出现“6。 乙方租期内如不租用”的情况时,是按,800元还是按900元退还尚未执行租金时就必然有争议了。 并且,这一条与“3。 乙方租用期间的物业费(房主口头说暂时没有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话网络和电视开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显然是矛盾的。 建议把所有的口头协议都写进去,如果是有“害怕单位不报销不敢写”的原因,则应当另写份“补充协议”,该协议不交给单位就是了。 至于“乙方租期满时,如无物品损坏和丢失,(无“甲方”二字)退还乙方”和“否则视为违约,(无“乙方”二字)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是可以的,因为这一属于汉语语法上的主语省略,只要不会发生歧义(两种以上的解释)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