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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

12月20日 编辑 39baobao.com

一、现行户籍制度的根本原因和逻辑起点

1.当国家选择了计划经济的体制,选择了单一的公有制,并承诺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保护全体劳动人民利益,而国家又不可能把推进工业化所必须的社会福利和保障覆盖到全体国民的情况下,实行多元化的有限公有制,即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按区域,按所属层次,按核算单位分解开,形成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必然。差别的含义就在于,公有制是单一的,但在产权上并不单一属于国家,或单一属于“全民”,而是属于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社区的群体。

就社会保障的角度看问题,我国几乎不存在覆盖全体国民的“全民”所有制或“全民”公有制。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只有这样有限边界的公有制,才能保证以计划经济的方式推进工业化建设。

2.新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公有制对资源的垄断,导致原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价格、组合、分配、物流发生根本性的结构变化。其直接的反映就是市场供给与就业。1953年,我国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

该项政策的核心要点是要保证对城市的粮食供给。当时出现城市粮食供给的紧张,恰恰是在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粮食连年大幅增产的背景下发生的。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的供给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粮食市场存在这样的现象:粮食生产总量不足,不一定意味着市镇粮食市场的供给不足,同样,粮食生产的总量充足,也不一定意味着市镇粮食市场的供给充足。

在中国传统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城市的粮食供给一般都比较宽松,价格偏低。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的地租总量较高,大量农民在粮食收获季节有被迫集中出手变现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城市粮食的供给大致是四成靠征,六成靠购。尽管地租的很大一部分转为农业税,但其中原来可以稳定超量进入市场的数量流失掉了。由于粮食生产的总量毕竟不足,这就导致城市粮食市场发生供给短缺。

可以说,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是我国城乡户籍制度走向分割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实质性的一步。

正是由于这一内在逻辑的自身演化,新中国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户籍管理为手段的城乡分割,区域分割,行业分割,核算单位分割的多元公有制体系,即多元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当初的决策,并非是出于城市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才制定了专门的户籍制度,而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决定了这一制度的形成。

二、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进路和方案

如何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即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何在?长河政府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专家作了多方面的综合与分析,总结如下:

1.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上入手。放开户籍的难点在于社会保障在全国不是均一的,其支付是有界的。过去是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现在是地方政府负责,而且仅限于缴纳社保基金的就业人口。

目前有些地区宣布一次性取消农业户口,变为统一的居民户口,但这并解决不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口自主迁移的问题,而只是户口名称上的变化而已。其结果会在居民面前形成新的国民待遇不平等,甚至是更加有利于对农民财产的平调和侵害。因此第一步必须解决社会保障支付在全国的均一性和全覆盖问题。建议对社保、业保、低保三项,制定全国统一的低标准支付标准。

地区差,纳入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范畴综合考虑。不同所属单位的个人帐户,建议与商业保险挂钩,脱离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医保和教育问题,单独制定保障的政策。

2.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步奏上应采取先城后乡的办法。改革户籍制度事实上很难城乡一步到位,即使对城市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也需要分步进行。农村的社会保障目前仍然以不断地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的力度,增加农民最紧迫需要的补贴,比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土地的“含金量”,比如对农业税的彻底减免,强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为上策。

然后再逐步与城市的社保标准与规范对接。

3.城市郊区可考虑为农民工建立在城市定居的过渡“平台”。农民进城务工,如果没有当地的户口,这在社保及相关福利上很难操作。但在城市定居的费用,特别是居住的费用很高,举家迁移和半举家迁移都很难。建议在大中城市的郊区,以村委会为单位,选择非基本农田,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生活居住社区,作为农民转变身份,申领当地户口的过渡性“平台”。

这样也可以给当地政府一个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缓冲余地。

4.建议允许农民进城前把土地承包权和房地产出售。农民进城落户需要资金的支持,如果土地的承包权和宅基地,均能出售的话,农民多少可以获得一笔资金收入,这对他们进城定居会有很大的帮助。建议对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大幅度放宽。同时,对农民进城后,是选择先“卖地”(承包权出售)后“入户”(申领城市户口),还是后卖地先入住(进城打工暂住),均由农民自主决定。

但从长远来看,农民已经申领了当地的城市户口,仍然可以不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政策主张,恐怕会给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很大的实施难题,似不宜采纳。

5.农民进城申领了当地户口,(不包含尚未注销农村户口,只领有城市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城市社保的相关规定即自动生效。比如,劳动力按其年龄,60岁以上即可领取养老金,与当地居民待遇相同。也就是承认其过去的劳动年龄为城市职工工龄,视同已经缴纳了社保基金。

同样,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力,从领取城市户口开始缴纳社保基金,但以前在农村的劳动年限,直追溯到18岁,均应当视为已经缴纳了社保基金。医保也应当参照此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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