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开发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考试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条件书面意见的内容
《开发经营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考试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