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中推进素质教育规定的认识]谈谈对《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中推进素质教育规定的认识。实施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重点在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草案从教育...+阅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 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报2013年9-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7月20日前申报2014年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1月20日前申报2014年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3.微型企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4.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5.因工作需要需补充的其他资料。1—4项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供复核,并保留复印件。
(二)受理。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申报资料完备的,按规定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成卷,并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匹配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同时传送有关部门。
(三)审核。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受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实微型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四)公示。复核完毕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微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4),并连同申请拨款函件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拨付。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缓四减三补贴什么意思
五缓四减三补贴就是国家针对经融危机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 由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
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
哪些残疾人每月能享受百元补贴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简介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对已达到或超过1.5%的规定比例,又新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给予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合同期内,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五市三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奖励金按年度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上年度新安置残疾人及原安置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手册、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增减变化表、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经市、区两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经银行拨转用人单位。
二、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简介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对已达到或超过1.5%的规定比例,又新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给予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合同期内,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五市三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奖励金按年度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上年度新安置残疾人及原安置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手册、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增减变化表、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经市、区两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经银行拨转用人单位。
二、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度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招用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提报的其它材料。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对相关资料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贴至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还可到残联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连续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的大龄残疾人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残疾人失业人员)、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盲人、低视力残疾人,
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属于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残疾人首先应到户籍所在区市残联进行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户籍属市内四区的,由市及市内四区财政部门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其他五市三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补贴额。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用人单位申领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可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人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证明。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填报《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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