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骚扰女学生”而被学校开除,某高校的男老师闫某“喊冤”并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解除聘用合同违约金。日前,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闫老师诉称,去年7月,他受学校委托,负责调查该班学生小梅(化名)骗取4000元国家助学金一事,而小梅为阻挠其深入调查,便伙同其男友假造短信等证据,污蔑闫某对其进行恶意骚扰、侮辱和恐吓。今年1月14日,学校作出解除与闫老师聘用关系的决定。闫老师认为,学校作出的解聘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故诉至法院,向学校索赔工资及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法庭上,被告学校辩称,闫老师原系学校的教师及2006级本科班辅导员。2007年5月间,闫老师赴珠海参加学院主办的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年会,而会中闫老师提前离会同学生小梅到海口、三亚等地旅游5天,其间两人同在一室住宿。两人从海南旅游回来后,闫老师频繁给小梅打电话、发短信,所用语言粗鄙、下流。
闫老师还数次给小梅发电子邮件,劝其不要继续向学校反映他的问题或者撤销举报。学校认为,闫老师的上述行为与学校的教师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完全不符,学校解除与闫老师的聘用关系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闫老师的诉讼请求。
学校还向法庭提供了闫老师到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的报名表,主张闫老师为其与学生小梅报名参加了海南5日游,报名表中安排“同住”住房。闫老师对此否认,并向法庭陈述其到海南是课题研究调研,到海南的经费是从课题费中报销的,并非旅游,并且在海南期间其住在帐篷中,是露宿,并非与小梅同住,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在海南期间租用帐篷的收据予以证明。但当法官问及闫老师为何课题调研要住在帐篷里,闫老师的回答却是“我的个人喜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