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司〔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招生(以下简称小语种招生)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有关高等学校要切实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小语种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规范组织命题、考试和录取,强化招生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加强对重点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小语种招生工作规范、公平、公正、科学。
一、招生方式
1. 2009年,25所试点高校(见附件)小语种招生可面向有关中学继续开展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及单独录取工作,其中在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招收学生,仅限定在具有推荐保送资格的生源范围内;试点高校小语种招生也可在参加全国统考生源范围内试点进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试点高校应在保障正常开展小语种教学前提下,在本校招生章程中说明小语种专业教学及毕业生就业等特殊要求,指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招收北京市生源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2.小语种招生计划纳入经国家核定的招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
3.经过1至2年试点,有关高校的小语种招生要逐步过渡到在参加全国统考生源范围内进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
二、报名考试
1. 报考小语种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2.试点高校应于1月31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中学寄送本校小语种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办法等)。
3.小语种招生考试须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组织考试工作的,须报我司备案后方可实施,但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月1日。试点高校在校外设点组织考试应征得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在其协助和监督下做好相关工作。
三、录取
1.试点高校须在本校招生网站上公示经考试合格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教学司〔2005〕13号)有关信息管理要求及数据库报送格式(见教学司〔2005〕13号文件附件四)要求,标注考生录取类型,于5月3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报送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
2.省级招办核对有关试点高校报送的拟录取考生数据后,须在本省(区、市)招生信息网络平台及生源所在中学公示相应名单。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试点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试点高校。
3.统考录取期间,试点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按小语种录取数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试点高校应根据省级招办寄送的录取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4.被试点高校录取为小语种相关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或英语专业。
5.各省级招办和试点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确保考生可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四、其他
1.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的试点高校,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国范围通报。
2.对在小语种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试点高校须取消其当年小语种考试或录取资格,并将其作弊事实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参加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将其作弊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 2009年小语种招生试点高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2009年小语种招生试点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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