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归谁需按照这些情况判定]尽管未婚同居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但是对于那些未婚生子的非婚子女依然是有相关法律保护的。不管是婚生子女或者是非婚子女,这些孩子都是有同等的权利的,都是受法律的保护。而很多...+阅读
刘某的长子一年前去世,儿媳李某独自抚养孩子。刘某因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与次子一家共同生活。两年后,李某因病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加上医药负担重,她无法抚养孩子,遂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刘某知道后,以老年丧子,孙子被他人收养,自己失去精神寄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孙子判归自己抚养。
孩子究意应由谁抚养呢?
1、《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为了使一定血缘关系得以维系,法律又规定了优先抚养制度。
2、《收养法》第17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一规定从婚姻法律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情理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由于对死者的怀念,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由他们来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可见优先抚养是收养法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
3、《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第6条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之一是:“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这两条规定强调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因只强调保护优先抚养权人的权利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因此,优先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实现权利,并不等于现实权利。从本案来看,刘某自己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他的次子也不愿帮助抚养孩子,因此,刘某不具备抚养的条件。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视刘某丧失了优先抚养权。